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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101年6月22日屏府行法字第1010170017號令發布
第一條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立於本縣
之公立幼兒園及私立幼兒園。
第三條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教保及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行政、業務及基本設備所需之
費用;私立幼兒園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費,或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
用。
三、代辦費:指幼兒園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下列費用:
(一)材料費:供幼兒學習所需之材料、課程教材、輔助教材及文具用品等費用。
但不得支應於購置才藝(能)教學用品。
(二)活動費:配合教學主題或節慶辦理活動所需之相關費用。但不得支應團體
旅遊及才藝(能)學習活動費用。
(三)午餐費:午餐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燃料費、保養修繕、保險及規費等。
(六)課後延托費: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期間辦理平日課後延托服務,相關人員
加班鐘點費及行政支出等。
(七)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規費。
(八)家長會費:幼兒園家長會行政及業務等庶務費用。
(九)其他:代購運動服(制服、圍兜)、書包及餐具,或辦理戶外教學之門票及
交通費(租賃車輛或大眾交通運輸工具)。
公立國小附設幼兒園於國小寒暑假期間辦理收托服務;其收費項目及額度,由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另定之。
幼兒園應依前二項所定項目收取費用,並得視實際需求減列收費項目,且不得
向家長收取所定項目以外之費用。
第一項第三款第九目所定項目,應由家長自行決定是否購買或參加,幼兒園不
得強制要求。
第四條公立幼兒園各收費項目應收取費用之基準如附表。依基準表按月收費之項目,
得整學期收取。
前項各收費項目費用,家長如有經濟困難時,應准予分期或按月繳納,不得強
制一次繳清整學期費用。
私立幼兒園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及用途,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並於每
年六月三十日前報本府備查。
幼兒園應於招生相關資訊中,載明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並於每學期開
始前一個月內將相關規定公告,並登載於教育部全國幼教資訊網。
第五條幼兒中途入園,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基準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收取全
額費用。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
者,收取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收取三分
之一。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收取費用。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比例收取費用;以月為
收費期間者,自入園當月收取費用;未滿一個月者,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第六條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退還三
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
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以外之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
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
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七條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五日(不含例假日)以
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日數連續達五日(含例假日)
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第八條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應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
午餐費及交通費,且採事前扣除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辦理,如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
假日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第九條幼兒園應於收費規定及繳費收據,註記收退費基準、幼兒實際入園日及全學期
教保服務起迄日,並由園方、家長各收執乙份。
本辦法所稱就讀日數比例,以幼兒當月實際就讀日數占幼兒園當月教保服務日
數計算;就讀月數比例,以幼兒全學期實際就讀月數占幼兒園全學期教保服務月數
計算;未滿一個月者,按幼兒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第十條公立幼兒園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應依預算法、會計法及決算法相關規定辦
理。
私立幼兒園會計帳簿及憑證之管理,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幼兒園有以超過向本府備查之數額及項目,向幼兒家長收費之情事者,依本
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外,並應立即退費。
第十二條本辦法施行後,尚未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改制為幼兒園之托兒所、
幼稚園,仍依原收、退費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屏東縣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
收費項目收費金額收費期間
五足歲免收學費,其學費由教育部補助。
學費
未滿五歲
一、平地地區:一萬三千八百元以下。
二、原住民及離島地區:六千元以下。
一學期
雜費二千元以下一學期
材料費三百元以下一個月
活動費二百元以下一個月
午餐費七百五十元以下一個月
點心費八百元以下一個月
交通費依所在村落距離不同收費一個月
課後延托費依據「屏東縣公立幼兒園課後留園實施作業計畫」辦理一個月
保險費依統一公告金額辦理一學期



家長會費一百元以下一學期


一、公立幼兒園應於收費基準表註明:「本園全學期教保服務期間起迄日為103年9月
1日至104年1月21日,全學期以4.5個月計。」
二、五足歲係指當年度九月一日前年滿者。
三、家長會費由幼兒園與家長會協議是否收費。

(本校收取家長會費100元,若有兄弟姊妹同校,則由兄長繳交費用即可)

                    高樹附幼敬啟10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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